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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9个常见问题答疑!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0-02 23:49:28 点击量:
同理■■,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也会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中关于联合体的规定中的“中小企业”应当满足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首先,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组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另外,投标联合体如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评标委员会将会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工程领域或者政府采购服务、货物领域发包人依法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包人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因此招标文件中可以确定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当然,如果招标文件确定了禁止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那么招标人就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更改要求又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甚至确定联合体中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五、货物采购项目中,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可否享受中小企业政府扶持政策?
,联合体协议签订后,将该协议提交给评标委◆★◆■■★,中标后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外依法
六、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将“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注意事项”作为通用条款放文件里◆■◆★◆■?
需要。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采活动。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七◆★■■■、联合体中如果一方供应商受罚,联合体内的其他供应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